华北油田矿区员工集资建房资格初步方案(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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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矿区创业家园小区集资房的建设工作近期开始实施,为了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关会议尽快确定集资建房资格。5月份,按照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召集了任丘矿区无房户代表(25名),对集资建房资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现根据华北油田矿区实际,结合任丘矿区无房户代表的讨论意见,形成了如下初步方案。
一、参加集资建房员工的范围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合同化用工(包括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人员)。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油田公司人事服务中心招录的在华北油田矿区单位工作的市场化用工。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与天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华北油田矿区单位就业的农业户口退伍兵。
上述范围,包括原是华北油田矿区员工,分解重组或分离后仍随单位常驻华北油田的员工;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公务员正式考录的教师、公安干警。
二、集资建房资格
(一)员工参加集资建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妇至少一方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华北油田矿区员工;
2.夫妇任何一方没有购买过油田内外房改房(含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下同);
3.申请集资建房时,夫妇婚姻处于存续状态。
(二)下列特殊情况可参加集资建房:
1.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员工与离异后没得到房改房的人员结婚,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2.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夫妇,员工因工伤去世,其配偶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3.工伤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未婚无房员工,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4.35周岁(含)以上大龄无婚史无房员工,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外围矿区无集资建房规划的无房家庭 (石家庄办事处、保定库、周里庄库、北戴河疗养院、官港)、二连公司没有在锡林基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异地参加集资建房。
2.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员工与离婚后没得到房改房的人员结婚,在进行集资建房排序时,按没有购买过房改房员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3.双员工无房家庭,在女方现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集资建房;单员工家庭在员工现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集资建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集资建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河北省和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华北油田矿区已经实施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于2007-2008年对有房和无房职工发放了相应的住房补贴,按照相关政策,员工的住房要走市场化道路,企业可不再负责职工住房问题。
二、河北省规定,住房困难的企业,员工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可组织员工进行集资建房。目前,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工作,是按照这一规定进行操作的,但实际上油田矿区员工家庭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因此存在集资建房政策随时被停止的可能。
三、按照河北省集资房建设管理规定,集资建房从项目的立项、三通一平、工程费用、配套费用,一直到最后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书等全部成本费用,均由集资人全额承担。
四、2008年11月份全油田矿区住房需求摸底时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分别经过了有关部门及任丘矿区无房户代表小组的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不同意列入集资建房范围:
1.原夫妇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离婚后员工方无论是否抚养子女,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2.购买过房改房,离婚后没得到住房的员工(未再婚),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3.已购房改房离婚后未得到房改房的人员之间再婚,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4.已购房改房离婚后未得到住房的员工,与非华北油田矿区员工再婚,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5.员工非工伤去世,其无房配偶(含员工和非员工)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6.因工伤致残(5-10级)的未婚员工、新分研究生、大学生等单身未婚青年,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7.购买了已经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范围内住房(“新奥”“万春园”“教育安居”等)的员工,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另外,通过上述讨论,不同意“外围矿区有建房规划的无房家庭和异地再就业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异地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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